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采购招标文件更正公告
一、采购项目名称: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采购
二、采购项目编号:YLGLG20174003-GC
三、采购人名称:恭城瑶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
地址: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茶西社区
联系人及电话:陈勇 13877338599
四、采购代理机构名称: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
地址: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25号
项目联系人:蒋艳梅、徐雪艳 联系电话:0773-2887388、2887399
五、首次公告日期:2017年11月22日
六、更正日期:2017年12月1日
七、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:
(一)第二章“投标人须知”:
1.取消“投标人须知”中原第15.1条相关内容;
现更正为: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六章“投标文件(格式)”填写。投标人必须就《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要求》中公务用车商业险保险费综合折扣率(%)【即(自主核保系数*渠道系数)*100%】作完整唯一报价,否则,其投标将被拒绝;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,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。
2.取消“投标人须知”中原第15.2条相关内容;
现更正为: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考虑到所承诺的优惠措施、服务方案及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和承保的服务、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的基础上,所报出的公务用车商业险保险费综合折扣率(%)【即(自主核保系数*渠道系数)*100%】(不包括国家规定强制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)。
3.取消“投标人须知”中原第22条第(4)款相关内容;
现更正为:唱标,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,公务用车商业险保险费综合折扣率(%)报价【即(自主核保系数*渠道系数)*100%】。
(二)第三章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要求”:
1.取消第六条“保险费率及保险费”中要求的相关内容:现更正为:保险费率: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,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:(纯风险保费/(1-附加费用率)×NCD因子×自主核保系数×渠道系数×交通违法系数。其中纯风险保费、NCD因子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监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,各投标人一致收费;本项目所报商业险保险费综合折扣率(%)=(自主核保系数*渠道系数)*100%。自主核保系数有效报价范围为0.75~1.15;渠道系数有效报价范围为0. 75~1.15,投标报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。
2.第五章“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保险代理合同(格式)”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,作相应更正。
(三)第四章 评标办法
取消原价格分相关内容:现更正为:
1. 价格分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0分
(1)按照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》(财库[2011]181号)规定:
①投标人认定为小型、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、微型企业产品的(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),投标报价给予6%的扣除,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,即该产品的评标报价=该产品的投标报价×(1-6%);
②除上述情况外,评标报价=投标报价。
注:①小型、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,视同为中型企业。
②评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,评标报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。最终中标人的中标综合折扣率=投标报价。
(2)根据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[2014]68号)和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》(财库[2017]141号),监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、微型企业,享受小型、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、微型企业的,不重复享受政策。
(3)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,评标基准价得分为30分(“自主核保系数有效报价范围为0.75~1.15;渠道系数有效报价范围为0.75~1.15)。
评标基准价
(4)某有效投标人商业险保险费综合折扣率(%)报价得分= ——————— ×30分
某投标人评标报价
(四)取消第六章“投标文件(格式)”中“公务用车保险保费报价表”,现更正为:
公务用车保险保费报价表(格式)
致:广西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
根据贵方 项目招标文件,项目编号 ,签字代表 (姓名)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(投标单位名称),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,副本 份,并做出如下报价:
服务内容 |
投标报价 |
服务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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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 |
自主核保系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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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三年,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|
渠道系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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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险保险费综合折扣率(%)=(自主核保系数*渠道系数)*10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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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主核保系数有效报价范围为0.75~1.15;渠道系数有效报价范围为0.75~1.15;报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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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。 |
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:
地址: 邮编: 电话、传真:
开户名称:
开户银行:
账号:
投标人(公章,自然人除外):
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(或盖章)
(属自然人的应在签名处加盖大拇指指印):
投标日期:
(五)时间更正
1. 投标截止时间、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、开标时间原为:2017年1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;
现更正为:“2017年12月19日上午11时30分”;
2. 投标文件提交起止时间原为: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止。
现更正为:“201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30分止”。
(六)投标截止地点及开标地点更正
本项目原投标截止地点及开标地点原为:“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号开标室(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)”;
现更正为:“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号开标室(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)”。
八.更正理由:采购人来函要求。
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,作相应更正,其他内容不变。
特此公告。
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
2017年12月1日